(一)概念
公证赔偿制度就是有关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证职务而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的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的总称。
《公证法》第 43条第1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赔偿制度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
(二)公证赔偿的构成
一般认为,公证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一般侵权的构成有四个条件:一有侵权行为;二为有损害后果;三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为侵权人有过错。
(三)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律规定义务的职权行为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职务过错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职务过错,即过错原则为其归责原则,这是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3)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有实际损失 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没有因此遭受损失,则公证机构不予赔偿。赔偿的范围 ,原则上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4)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与公证机构的过错有因果联系。
(四)公证行业赔偿责任补偿制度
公证行业补偿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行业利益,解决公证机构的赔 偿能力,保证公证机构正常办理公证业务,而建立的利用行业整 体优势对公证赔偿的公证机 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行业救济制度。其核心是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补偿体系由公证执 业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和公证赔偿后备 金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