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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司法局,二连浩特市、满州里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 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 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7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8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5年内收费100元,5年以上收费200元;

(三)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200元;

(四)清点遗产每件400元;

(五)保管遗产

1.保管票据、证券、凭证,每年200元;

2.保管物品,5万元以下每年收费400元;5万元以上每年收费8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100元,法人10万元以下500元,10万元以上20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招标、投标,每件2500元;

(二)证明拍卖,每出场一次1000元;

(三)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证明奖券、彩票、有奖销售活动等现场公证,属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0元,属商业性的每件收费2000元;

(四)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每件3000元;

(五)证明股票发行每件200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8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4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10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1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件10元。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担任公证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根据实际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最低2,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标准另行收费。

(二)其他公证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收费

1.公证书副本费,每本10元;

2.公证档案查寻,30元/件次。

(三)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比照最相类似的收费项目收费。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级公证机构按上述标准收费时,必须在公证窗口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到当地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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